第42篇 案情分析
“应该的,别客气!”
我瞄了一眼菜单,对旁边的女服务喊到“服务员,点餐了……来两份牛排,另加一份蔬菜沙拉!”
女服务员笑着说“好的,请稍等!”
“你所谓的大手笔就是一份蔬菜沙拉呀?我还以为……”梦静笑得前俯后仰,话都说不出来了。
“你还以为什么?瞧瞧你的手表,时间这么紧迫,来不及大手笔了,我先给你记着,下次再继续!”
我一边说话,一边拿手机查起法条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
因为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但本案中,认定此罪的难度在于犯罪分子用注入液体炸药的红酒主要指向对象是蔡国苇局长,想要伤害的人也是蔡国苇及其家人。是否构成不特定主体,有待商榷!
但从主观及犯罪动机上分析,红酒经过了两个人之手,在转递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爆炸,但犯罪分子对此是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
后,红酒又被不知情的蔡国苇局长带入公共场所引发爆炸,这也完全在犯罪分子应当预料到的范围之内。
所以,认定爆炸罪还是有一线希望的,毕竟一般轻罪在同等条件下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要比故意伤害罪量刑重一些。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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